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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围标串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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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围标串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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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3-15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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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围标、串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的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便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认定了17种行为为串通投标,具体如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围标串标的相关规定

【概要描述】围标、串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的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便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认定了17种行为为串通投标,具体如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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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的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便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

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认定了17种行为为串通投标,具体如下:

《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以上6种行为被界定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以上5种行为被界定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以上6种情况将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因串通投标隐蔽性很强,认定较难。故《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视为”是一种将具有不同客观外在表现的现象等同于的立法技术,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评标应用时可以视情况评标委员会给予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机会,评标结束后投标人也可以通过投诉寻求行*救济,由行*监督部门或相关鉴定部门作出认定。但如有其他证据证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评标委员会等可以不限于《实施条例》第40条所规定的情形,也可以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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