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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厅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积极运用*采购*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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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厅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积极运用*采购*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 分类:地方规章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8-1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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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山西省财*厅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积极运用*采购*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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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局、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增强*采购*策的可操作性,更好发挥*采购*策功能,有力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山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积极运用*采购*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策执行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对本单位运用*采购*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负有主体责任。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在预算编列、需求和计划管理、评审活动等采购全过程落实各项支持*策。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含所属单位)、本系统*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

二、加强*采购的源头管理。在部门预算“二上”时,主管预算单位要梳理评估本部门、本系统*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统筹规划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方案要明确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标的,按照《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预留给中小企业的具体采购份额,并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三、充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预留给中小企业,因法律法规、国家*策、以及市场供应商能力不足(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等,不宜或者不能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预算中详细说明依据原因。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采用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专包、组成联合体或者分包合同的措施,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列不低于60%,确实无法足额足比例预留的,详细说明依据原因。

四、加强采购需求的统领管理。在采购需求编制中,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和市场供给状况明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合理确定*采购中小企业发展*策措施、具体标准,并按此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声明材料。

五、增强各采购*策间的统筹协同。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采用价格评审优惠措施,小微企业按照优惠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残疾人、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参与*采购活动。其中参加企业为小微企业的,以价格优惠幅度的居中值为采购项目的优惠比例,参加企业为小微企业、且属于残疾人企业或者监狱企业的,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为采购项目的优惠比例。

同时符合绿色、创新*采购*策的,*采购中小企业支持*策与绿色、创新支持*策叠加后确定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六、积极拓展运用优先采购措施。在*采购评审过程中,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同为中小企业的,优先采购残疾人、监狱企业,并在采购需求中明确。

七、及时报告和公示*策执行情况。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向同级财*部门报告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在中国*采购网山西分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八、加强*策执行的宣传和服务。各级财*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责,紧密协作,通过*策解读、宣传培训、执行指导等方式,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策措施。同时减少简化办理流程事项,为中小企业在获取采购信息、减免保证金、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时验收付款、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便利,增强中小企业在*采购中获得感。

九、提升*策执行的监管能力。各级财*部门要围绕*策执行和效益提升完善监测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及时跟踪问效,确保*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策落实落细、增质提效,有力支撑中小企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

请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财*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厅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2021年6月7日

 

转载自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14/sxCategory110/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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